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09:01:3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需每年评估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出具专项意见。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依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对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形成以下专项意见:
经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独立董事未与公司存在重大持股关系,与公司及主要股东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等关系。
因此,独立董事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影响其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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