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8 20:17: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提供法律意见。发行人已获得必要批准与授权,包括内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深圳投控批复、上交所审核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发行过程包括发送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缴款与验资。最终发行价格为13.17元/股,发行数量为357,085,80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702,819,999.17元。发行对象包括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锁定期分别为18个月和6个月。
验资报告显示,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679,236,514.71元。发行对象均不属于须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范畴,且除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外,无其他关联方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还需办理股份登记及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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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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