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5 05:21:18
关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利安达专字2025第0019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中航高科”)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上市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26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汇总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24年度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审核报告仅供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 步虹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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