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5 04:34:10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等。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况,且不包括监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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