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4 18:13:44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辉龙”)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亚辉龙因2024年度业绩未达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且当前宏观经济状况及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原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无法客观反映实际经营态势,决定终止激励计划,并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全部1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此终止决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确认此次终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法律意见书由张建伟律师负责,李豪律师和方梓斌律师经办。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4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4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4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