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05 03:48:18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4038号 二○二四年十一月
致: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精密"或"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披露的《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2024年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下简称《业务申请》)、公司发布的《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以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并经公司确认,截至2024年11月15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7.247.217股,占公司总股本838,335,425 股的0.86%。
根据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以及2024年11月16日披露的《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下称《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提供的《业务申请》,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申请》以及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前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838,335,425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7.247,217股后,即以831.088,20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6.487.056.64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方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申请》,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11月15日)收盘价格为16.41元/股计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一总股本=(831.088,208×0.08)-838.335.425≈0.0793元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6.41-0.0793=16.3307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6.41-0.08=16.33元/股。
根据上述算式,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6.33-16.3307|16.33~0.0043%,在1%以下。
因此,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小于1%,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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