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04 02:45:2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责任是公司经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责任项目保障了公司与所在社区和员工建立长久积极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项目的境内执行和捐赠资料的归档。
第六条 财务部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度对捐赠项目和对外捐赠支出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 (二)权责清晰原则。 (三)合法合规原则。 (四)量力而行原则。 (五)诚实守信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合法、具有完全处分权,且没有任何权利负担。特定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管理,超出年度计划的捐赠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捐赠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且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批准实施; (三)公司单项捐赠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级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办法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或单位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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