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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科技: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04 02:34:23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推动民族产业发展为己任;树立企业正确价值观,爱党、爱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以科技创新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以“客户满意”为服务标准;为实现国内领先的数字基础设施服务商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新兴能5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托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人数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法人签名: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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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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