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23 00:30:01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包括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等产品或其组合,基础资产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或其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或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额度执行。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总经理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母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具体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 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 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2. 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 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4. 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核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 5. 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6. 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公司董秘办准确地报送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8.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秘办应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1. 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结合各类本、外币资金收付情况,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2. 财务部将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逐级审批,并根据方案金额进行后续相应审批; 3. 财务部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与金融机构开展具体交易; 4. 交易完成后,财务部将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明细及相关情况报送公司审计部,抄送董事会秘书; 5. 董事会秘书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6. 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约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
第二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金融衍生品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10年。金融衍生品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 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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