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 11月)
-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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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包括遵循国家法律、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坚持效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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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 短期投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理财产品、股票、债券、基金等。
- 长期投资: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 第七条: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包括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批标准,具体标准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利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指标。
- 第八条:公司应审慎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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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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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 第十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
-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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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投资部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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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 第十六条:新项目储备小组对适合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履行审批程序。
-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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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并将拟对外投资的重大事项上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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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处置
-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收回对外投资,包括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
-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转让对外投资,包括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连续亏损、资金不足等。
-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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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部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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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对新建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五条: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身体健康等条件。
- 第二十六条: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包括执行公司决议、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及时了解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等。
- 第二十七条: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 第二十八条:向控股及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推荐人选,公司总经理审批。
- 第二十九条: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公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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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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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三十二条:新设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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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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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
-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报告重大信息。
-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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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应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通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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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不涉及第七条的内容可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