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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09-19 22:10:5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曹中海律师、符欣欣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议案获得通过的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担保延续构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包括《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4.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证券之星资讯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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