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09-19 22:10:5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曹中海律师、符欣欣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议案获得通过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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